6/15日下午4點多, 我去電疾管局的民眾疫情通報及諮詢服務專線:1922,
轉接了服務人員, 表明我要詢問昨天三讀通過的修正法案的一些細節, 有關撲殺寵物鳥的部分.
服務人員很客氣, 要我留下電話姓名, 說會請法規相關人員回電給我,
約莫5點多, 我接到了疾管局人員的回電.
我重複了我的問題, 如下:
我說: 針對疾管局流感防治網上的最新消息那篇聲明, 有關第23條撲殺寵物鳥的部分, 我想知道, 真的跟那篇聲明上寫的一樣嗎? 真的是"所以對於健康且沒有染病的寵物鳥,是不會造成任何的影響。"??
對方回答: 是的, 目前的修正法案條文就是如此. 而且目前國內並沒有禽流感疫情發生.
我問: "對於染病且可能將疾病傳染給人的寵物鳥", 是只要國內出現一隻得禽流感的寵物鳥, 就撲殺全國的寵物鳥? 鳥店賣的鳥? 賽鴿的鴿子? 侯鳥? 還是只殺該隻病鳥?
對方回答: 是只殺該隻病鳥. 基於保護飼主的健康安全和不傳染給他人的原則, 所以會撲殺該隻病鳥. 而不是所有國內的寵物鳥都要撲殺.
我再問: 怎麼認定這隻寵物鳥有得病? 由誰去認定?
對方回答: 要做檢驗, 應該是由動物疾病防治所來做認定.
我問: 流感防治網上這篇最新消息, 是真實的事實嗎? 還是騙人的? 安撫民心用的? 因為我告知同樣養鳥的人士, 有人覺得那只是表面說詞, 安撫民心的. 而且, 新聞媒體電視都報導的相當恐怖! 都用"只要爆發禽流感你家的寵物鳥就會被殺"的字眼, 這是真的嗎?
對方回答: (有點哭笑不得)我們明白這些狀況, 就是因為收到很多民眾的詢問與陳情甚至是謾罵, 所以會一一回覆民眾的陳情, 還有在網站上公布最新消息, 告訴大家不是這樣, 沒有那麼誇張. 但是民眾寧願相信新聞卻不相信政府相關單位的資訊, 我們也很無奈. 就像之前的sars, 很多民眾還是誤信謠言棄養動物, 也是只能讓疾管局去收拾殘局.
我問: 但是疾管局給的那種制式公文回覆, 說實在小老百姓看不懂, 只能亂猜. 加上看到煽動意味的新聞報導, 會更恐慌. 民眾恐慌之下, 就會棄養動物, 就會產生很多不必要的困擾, 到時候寵物鳥被棄養, 反而破壞生態, 對疫情的防治更沒有益處, 為什麼疾管局不舉辦說明會記者會之類的活動? 加強宣導讓民眾理解, 還有約束媒體不要做讓民眾恐慌的不實報導?
對方回答: 你提到的情形我們疾管局都知道, 從禽流感開始, 疾管局就辦過大大小小各種不同的活動來宣導. (這時我插話:那為什麼我們民眾都不知道?) 但是疾管局辦的宣導活動永遠比不上媒體的報導, 我們會再反應上去加強宣導. 這次修法的目的, 在於真正疫情發生時, 有法可以依循處置, 而目前並沒有疫情發生.
我說: 那麼法案三讀通過了, 後續的細則訂定是由哪個單位處理? 立法院? 細則會如何訂定? 會把如何認定, 認定的標準等等都寫上去嗎? 在哪裡可以查看這些條文資料?
對方答: 一個法案通常不是只有一個單位在做處理. 而細則應該也不會寫到那麼詳細. 法案三讀通過後訂定細則交由總統公告之後, 流感防治網"相關法規"單元就會有這些法案條文資料可查看.
我說: 我覺得這法案目前已經三讀通過了, 不過真的是必須在"已經證實寵物鳥罹病"的情況下, 我才能接受主管機關的處置. 如果未經證實我的寵物鳥有罹病, 我無法接受政府或主管機關就這樣寧可錯殺一百的撲殺我的寵物鳥!
對方答: 目前的法條是針對已經證實罹病的寵物鳥或動物才予以撲殺. 但是未來也是要視疫情狀況而定.
最後~ 我還是拜託疾管局人員, 請盡量宣導正確觀念, 不要造成民眾恐慌, 也請約束新聞媒體不要做不實報導.
電話掛斷之後, 我覺得, (以下是我個人的想法, 並不全面, 也請不要筆戰)
流感防治網是每個人都該去注意的網站, 依照正確的宣導來防治疾病.
人每天出出進進, 反而容易把病菌帶給家中的寶貝, 徹底執行回到家先洗手洗臉換衣服再去接觸寵物鳥.
維持環境整潔, 給寵物鳥好的生活品質,
少帶出門, 不接觸野鳥(養在陽台戶外的鳥友請多注意了!), 減少牠們生病的機會,
每個人從自身開始做起防治禽流感的重點, 反而比較實際.
因為, 萬一國內真的不幸爆發禽流感, 那就是不可預期的狀況了!
到那時候, 不管之前法案是怎麼寫怎麼訂的, 都有可能依照當時的疫情狀況加以變動!
試問再有力的立委, 還是再有力的民代, 到真正疫情爆發死人的時候, 還能出面幫我們解救寵物??
不過今天疾管局的人有提到, 民眾會來陳情, 會來罵, 表示他關心,
所以我覺得, 有心想了解的人不妨拿起電話撥疾管局的民眾疫情通報及諮詢服務專線:1922, 自己親自問個清楚,
越多人問, 疾管局也才會知道很多人在關心,
讓所有愛寵物的飼主們一起給他們壓力! 督促他們做更多有利於我們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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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條文是在疾管局的相關法規中找到的,
有修正後和原始條文的對照還有說明, 大家可以再仔細看一下, 理解一下.
修正條文
第二十三條
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各種媒介傳染病之飲食物品、動物或病死動物屍體,應切實禁止販賣、贈與、棄置,並予以撲殺、銷毀、掩埋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原條文
第二十一條 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各種媒介傳染病之飲食物品、動物或病死動物屍體,應切實禁止販賣、贈與、棄置,並予以撲殺、焚毀、掩埋或參考世界衛生組織之處理原則而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有關必要之處置,世界衛生組織之處理原則固得為重要之參考,然非惟一之依據,為避免衍生爭議,爰刪除相關文字。
修正條文
第二十四條
前條媒介傳染病之飲食物品、動物或病死動物屍體,經依規定予以銷毀、掩埋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除其媒介傳染病之原因係由於所有人、管理人之違法行為或所有人、管理人未立即配合處理者不予補償外,地方主管機關應評定其價格,酌給補償費;其補償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原條文
第二十二條
前條媒介傳染病之飲食物品、動物或病死動物屍體,經依規定予以焚毀、掩埋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除其所有人、管理人違反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或未立即配合處理者不予補償外,地方主管機關應評定其價格,酌予發給補償費;其補償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前項補償費,由地方主管機關支應;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予以補助。
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鑑於修正條文第六十九條就中央補助地方主管機關防治傳染病經費已有原則性規定,爰刪除第二項。